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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复印件租赁合约

作者:admin 发表日期:2020-05-21 14:30:39 浏览量:734

租赁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编:

电话:

  1.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以下机器设备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机器设备安置地点详情请见附表1

    二、租期

    1.租期自20 15 7 1 日起至20 18 7 1日止,共计三年整。

    2.租赁期内,本合同约定之机器设备以及乙方提供耗材和零配件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合同顺延。

    三、付款

    1.乙方收取甲方机器保证金 20000.00 元整.(即押金,以我公司开具收据为准,此保证金只收一次且 为甲方在乙方租赁所有机器设备保证金总金额)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结束后凭收据返还押金。

    2.采用先用后付的原则。基本租费:RMB 500.00元。黑白机以每张0.08元结算。彩机以黑白每张0.08元,彩色以每张0.8元结算。

    3.租赁费用为每 结算一次,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于15日内付款。

    4.机器安装或拆除之当月甲方实际使用机器时间不足1个月的,当月基本租费及免印张数按实际使用日数(含国定假日)与每月日数之比例折算(每月日数一律以30日计算)。

    四、甲方承诺

  1. 甲方如须将上述机器设备搬离约定的放置地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负责免费拆卸、打包、安装调试。

  2. 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不将上述机器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亦保证不在上述机器设备上设定低押或其他担保,甲方保证不在上述机器设备上做任何处分以致损害乙方权益。

  3. 甲方应妥善使用保管上述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

    1. 因甲方人为损坏或者因其他第三方故意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

    2. 因甲方委托非乙方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

    3. 因甲方使用之电源与机器设备电流、电压不匹配或不稳定而引起的故障及损坏。

    4. 因甲方擅自改制机器或更换非本机器适用之零件或不良耗材。

    5. 非人为因素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除外

  4. 为确保使用品质,甲方保证使用70-80g的中性复印纸。(不干胶、酸性纸不可使用,由此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承诺

  1. 乙方应该按约定提供机器设备及相关服务。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能正常使用,并在甲方确认后当面安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免费提供除纸张以外的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耗材(含碳粉、感光滚筒、铁粉、清洁刮板等)及零配件。

  3. 租赁期间,如果上述型号机器已停止生产并足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时,乙方可为甲方调换机器,但甲、乙双方应将本租赁合同重新修改,乙方保证所调换的机器之性能和最低印量不低于本合同约定,调换后甲方应按所调换之机型付费,并且租期不少于本合同到期所剩之期间,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

  4. 租赁期内,乙方应于每月定期上门免费保养一次,遇有故障时,乙方提供免费叫修,叫修次数不限。乙方应在2个工作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修复,如24小时内不能现场解决故障,乙方负责提供备用机器供甲方使用,备用机器之性能不底于合同约定之机型。

  5. 租赁期内,乙方提供之机器设备保证正常运作使用。

    六、违约处理

  1. 甲方应按时付款,未按时付款的应按未付款0.5%/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 甲方逾期1个月不支付租赁费用,乙方有权收回上述机器设备。

  3. 甲方在租赁期内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须向乙方支付如下费用作为赔偿,本合同方可终止。

    1. 实际租赁时间<1年,须向乙方支付机器价值70%的违约金。

    2. 实际租赁时间<2年,须向乙方支付机器价值50%的违约金。

    3. 实际租赁时间<3年,须向乙方支付机器价值40%的违约金

    4. 实际租赁时间<4年,须向乙方支付机器价值30%的违约金

    5. 实际租赁时间<5年,须向乙方支付机器价值20%的违约金

  4.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擅自移转上述机器设备,如有发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6个月的基本租赁费作为赔偿,并且乙方保留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5. 甲方若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基本租费的违约金作为罚金;若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双倍支付当于6个月基本租费的违约金作为罚金。

  6.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扣除押金及/或支付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偿还的,甲方应按乙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7.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不视为违约。

    七、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非因以下原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即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欲将上述机器设备搬离约定地点,经乙方确认,拟放置地点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租赁期内,一方遭受查封、强制执行、破产、解散或经济信用严重受损,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九、其他

    1.本合同中的报价仅适用于 上海市 地区。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4.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订约双方:

    甲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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